(2015)鼓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玉海与被告孙达、韩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海,孙达,韩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章玉海,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被告孙达,男,汉族,1989年7月13日生。被告韩婷婷,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原告章玉海��被告孙达、韩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达、韩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玉海诉称,原告与被告孙达是朋友关系。孙达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承诺2014年8月底归还,现已过期。上述借款发生在孙达、韩婷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达、韩婷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达、韩婷婷未予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孙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章玉海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人民币,用于支付焖王府2014年4-9月份房租,三个月后偿还本金加利息,叁拾贰万元整(¥320000)人民币��已付章玉海提前支取银行存款违约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人民币。为证明上述300000元借款已实际交付被告孙达,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三张,显示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提前取出一年期定期存款合计320000元。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孙达是其朋友,开办焖王府饭店,一次原告在饭店吃饭,遇到房东向孙达索要房租,孙达就开口向原告借款,说好短期就还,原告就将自己的定期存款320000元取出,将其中的300000元出借给孙达,孙达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原告是提前取出存款,存在损失,孙达为此给了原告1500元,此后孙达再未归还过借款本金或利息。另查明,孙达、韩婷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民政登记信息,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孙达出借300000元,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达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本案所涉债务产生于孙达、韩婷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孙达与原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或两被告曾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尚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不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孙达、韩婷婷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达、韩婷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在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达、韩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章玉海借款本金30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孙达、韩婷婷负担(鉴于原告均已预交,两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欣人民陪审员 吴丽莉人民陪审员 俞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