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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韩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巧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