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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6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窦源与李宁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源,李宁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307号原告窦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宁馨,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源与被告李宁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