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曹小琼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小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7号罪犯曹小琼,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3日作出(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曹小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1999年9月23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沪高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执字第2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2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曹小琼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小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14.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小琼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小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