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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