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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川市鼎龙吉兆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市鼎龙吉兆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111号原告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景园1幢店面4、5、6室。法定代表人袁跃辉,总经理。被告吴川市鼎龙吉兆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湾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村小区(酒店会所及附属用房)法定代表人龙学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鼎龙吉兆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凯美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