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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灵芝诉韩立全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芝,韩立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王灵芝,住通河县。被告:韩立全,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芝诉被告韩立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灵芝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灵芝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