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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春静与周志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静,周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余春静,农民。被执行人:周志峰,农民。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余春静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由周志峰给付2015年度孩子抚养费3000元、并按调解书内容归还娘门陪送。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申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少鹏v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