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志平与戴亚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平,戴亚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孙志平。被告:戴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平诉被告戴亚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孙志平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