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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诉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凌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明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厂长。被告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东花村。法定代表人李岗,系该校校长。原告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诉被告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凌海市校办实业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