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丽申请执行刘忠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1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忠,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羊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忠返还不当得利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忠在中国农行成都锦城支行的个人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