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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明辉与鲁丽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王誉婷。法定代理人鲁丽娜。被执行人王明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少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明辉与鲁丽娜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明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辉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