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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凤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73号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作琴,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李凤娟,女,198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牟艳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