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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兆文,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王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中国音著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相关业务活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著协会员作品精选集)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著协监制发行的DVD,其中第一辑和第三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多件MTV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底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专辑内页载明《翅膀》《我走以后》《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我》《倾城》《且听风吟》《一大片天空》《寻找李慧珍》《哪一站》《DreamParty》《天下无贼》《求爱歌》《一个人的战役》《在梵高的星空下》《DearJane》《G大调的悲伤》《LingLingLing》《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画心》《HASIT》《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丹书铁契》《爱死了昨天》《光芒》《候鸟》《梦之浮桥》《绝不放手》《两个下雪的夜》《奇幻之旅》《你》《朋友难当》《那不会是爱吧》《一个人唱情歌》《瘾》《某某》《想念》《想你,零点零一分》《想哭》《山楂花》等曲目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中国音著协(合同甲方)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3月23日,中国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梁维斌前往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3月26日,公证员刘姗姗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宇辰和中国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梁维斌、林华杰等去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名称标识为“君王夜总会”的场所二层“V206”房间(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现场监督梁维斌、林华杰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梁维斌在包房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了《包容》等124首歌曲(歌单详见附件一)。林华杰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现场取得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号码为05159236)、“君王夜总会结帐单”一张(号码为0325-010)及印有“君王夜总会”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公证书附件。上述“君王夜总会结账单”及发票显示的消费金额为730元。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发票,记载中国音著协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庭审中,经比对,君王酒店确认(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显示的“君王夜总会”中播放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翅膀》《我走以后》《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我》《倾城》《且听风吟》《一大片天空》《寻找李慧珍》《哪一站》《DreamParty》《天下无贼》《求爱歌》《一个人的战役》《在梵高的星空下》《DearJane》《G大调的悲伤》《LingLingLing》《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画心》《HASIT》《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丹书铁契》《爱死了昨天》《光芒》《候鸟》《梦之浮桥》《绝不放手》《两个下雪的夜》《奇幻之旅》《你》《朋友难当》《那不会是爱吧》《一个人唱情歌》《瘾》《某某》《想念》《想你,零点零一分》《想哭》《山楂花》(以下简称为被诉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与中国音著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DVD(以下简称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曲目的声音、影像一致。另查,中国音著协提供的取证人员某甲到佛山地区包括君王酒店处的四个场所取证支出的费用(以机票票据、住宿费票据、餐饮费票据、其他交通费票据、通讯费票据及加油费票据为据)共计6722元,即平均每个场所分摊1680.5元。中国音著协对于其在“君王夜总会”点播并摄像的一百二十四首曲目,就其中的40首歌曲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共立案40件)。君王酒店于2003年1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大型餐馆、旅业等。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中国音著协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首先,中国音著协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MTV音乐电视作品。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中国音著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显示该专辑著作权人是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为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最后,中国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该合同还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权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超期后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存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国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因此中国音著协权利来源合法,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君王酒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中国音著协就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取证的地址与君王酒店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且因此取得的消费发票、结帐单的出具单位为君王酒店,而君王酒店提供的中国音著协取证时“君王夜总会”由他人经营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等证据不足以反驳中国音著协提供的上述消费发票等证据,故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由君王酒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君王酒店未经中国音著协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复制于其经营的KTV点歌系统中,并通过点歌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放映服务。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音著协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因此,中国音著协主张君王酒店侵犯上述两项权利,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关于君王酒店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中国音著协要求君王酒店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中国音著协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受到的具体损失及君王酒店非法获利的数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君王酒店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以及中国音著协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考虑本案调查取证的公证费1000元,中国音著协因本案取证和在其他三个场所取证而分摊的其他取证费用1680.5元,以及中国音著协就40首曲目分别起诉立案、聘请律师即将支出的律师费用等),酌情判定君王酒店在本案中应当赔偿中国音著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对中国音著协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君王酒店立即停止侵权,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的“君王夜总会”KTV点歌系统的曲库中删除MTV音乐电视作品《想念》;二、君王酒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中国音著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三、驳回中国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君王酒店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君王酒店负担。上诉人君王酒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君王酒店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取证地址与被告登记地址一致”是错误的。君王酒店二楼不存在经营卡拉OK业务,也不经营卡拉OK业务。中国音著协取证的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居委会百安路与龙洲路交界安顺五金家电城B区K座二层,即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该公司经营范围就是“卡拉OK娱乐”。君王酒店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路与龙洲路交汇处,酒店物业所有权人的房地产权证房地座落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居委会政和北路2号A1、A2、A3”,而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所有权人的房地产权证房地座落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居委会百安路与龙洲路交界安顺五金家电城B区K座二层”。因此,君王酒店与实际侵权人地址不同、物业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本案侵权行为是他人实施,君王酒店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中国音著协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君王酒店为支持其请求,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编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3981028号、粤房地证字第C3981029号、粤房地证字第C3049524号、粤房地证字第C3049525号、粤房地证字第C3××26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中国音著协调查取证的地址与君王酒店的经营地址不同。经质证,被上诉人中国音著协对上诉人君王酒店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被上诉人中国音著协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音著协取证时,君王酒店尚在经营卡拉OK业务,取证地址是君王酒店的地址,也取得了君王酒店出具的发票,因此,君王酒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中国音著协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提交。经审查,由于上诉人君王酒店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二审期间提交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路与龙洲路交界安顺五金家电城B区K座二层”与中国音著协申请公证证据保全的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君王夜总会”之间存在关联,故本院对君王酒店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君王酒店确认君王酒店的经营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并确认中国音著协申请公证证据保全时取得的消费发票是由君王酒店以其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的。君王酒店提出,上述消费发票是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挂靠君王酒店经营期间所取得的已盖好君王酒店发票专用章的空白发票打印而成,君王酒店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2015年7月1日,中国音著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君王酒店:(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赔偿中国音著协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取证消费费用、取证人员某乙、住宿、餐饮、通讯费用等)3000元,共10000元;(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君王酒店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认定上诉人君王酒店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认定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该地点的经营者。首先,关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认定。中国音著协提供的公证书及消费过程取得的名片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君王酒店虽上诉认为“君王夜总会”的地址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路与龙洲路交界安顺五金家电城B区K座二层”,且该地址由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但君王酒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本案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亦不能充分证明中国音著协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君王夜总会”的经营地址与公证书所载明的地址不符。因此,本院对君王酒店该辩解不予采信。其次,关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经营者的认定。中国音著协在消费后取得的发票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的经营者为君王酒店,君王酒店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该发票系由君王酒店以其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君王酒店虽辩称上述消费发票是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挂靠君王酒店经营期间所取得的已盖好君王酒店发票专用章的空白发票打印而成的说法,但君王酒店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确认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经营者为君王酒店。综上,根据中国音著协提供的上述公证书和发票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君王酒店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君王酒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中国音著协享有相应权利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判决对此的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君王酒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红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启星第13页共1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