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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少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少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刑执字第14号罪犯郑少杰。2015年1月9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诸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郑少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对郑少杰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书面建议称,该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10月6日左右的一个晚上7点多,郑少杰从一个称呼为“新朋友”的人手中购得500元冰毒毒品,后回诸暨市袁家陆村的出租房内以“吹泡泡”的形式将500元冰毒毒品全部吸食完。经检测,郑少杰的新鲜尿液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诸暨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2日对郑少杰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郑少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少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以下违反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5年10月6日左右的一个晚上7点多,郑少杰从一个称呼为“新朋友”的人手中购得500元冰毒毒品,后回诸暨市袁家陆村的出租房内以“吹泡泡”的形式将500元冰毒毒品全部吸食完。经检测,郑少杰的新鲜尿液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诸暨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2日对郑少杰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上列事实,由诸暨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诸暨市公安局赵家派出所对郑少杰的询问笔录一份、诸暨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均系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作出或依法定程序收集,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缓刑。郑少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冰毒,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郑少杰的行为属于应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郑少杰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郑少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楼跃飞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