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倪新生等与杨大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新生,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建筑段,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3号楼东门。负责人惠树成,段长。委托代理人孙潇潇,女,198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佳,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海,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窦俊杰,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素琴,女,1955年1月3日出生。上诉人倪新生、北京铁路局北京建筑段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北京铁路局北京建筑段诉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后,仅仅通知了授权领取文书的代理人,未保证北京铁路局北京建筑段基于被告地位而依法享有的辩论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