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41-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1朱丽霞与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海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41-2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明,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杨丽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87-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所属集团已将上诉人公司划入从化片区,公司的工作地点、管理人员也在从化项目办公,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