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3号原告汪某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