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3号原告汪某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