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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与山东毕升印刷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山东毕升印刷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惠广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82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高金宏,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毕升印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孙兴兰,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惠广申,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兴兰,成年。被申请人吴雲鹏,成年。被申请人惠广申,成年,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与被申请人山东毕升印刷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惠广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毕升印刷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惠广申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