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庆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彬,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庆勇,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郎保省,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身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晓明,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方林,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庆波,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朋,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遵友,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庆刚,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庆勇、郎保省、杨晓明、李方林、李庆波、李朋、谢遵友、李庆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6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未果。经查询八位被执行个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