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浦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浦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24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浦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浦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浦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5888.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