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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深圳邦正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文,深圳邦正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09号原告刘学文,男。被告深圳邦正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正。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15分在观澜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绵慧(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