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小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宏堂与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堂,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小字第220号原告王宏堂,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马海涛,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堂与被告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王宏堂负担,财产保全费647元,退还原告王宏堂。审判员 郭彩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