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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821号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垣县西区宏力大道25号。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