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12号原告: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E栋7层E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318991-0。法定代表人:廖斌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被告所在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因此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3年6月23日,原告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体育学院培训大楼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项目部提供加气砼砌块,合同价款483800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管辖等。另,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变更为江苏省第一建筑���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的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协商未成可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当事人约定了协议管辖,管辖法院为洪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萍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杨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