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范月华与刘继刚、衡水鸿鹄货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月华,刘继刚,衡水鸿鹄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范月华。委托代理人:杨兰敏。与关系。被申请人:刘继刚。系肇事司机。被申请人:衡水鸿鹄货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2015年9月27日21时25分许,申请人范月华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豪爵125摩托车沿高庄伙—立车路段由北向南向西行驶,行至辛庄村南时,与前方同向被申请人刘继刚停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悬挂牌照、未年审、车牌号为冀T×××××号)发生追尾相撞,造成申请人范月华受伤,摩托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刘继刚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武强县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刘继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范月华负次要责任。申请人范月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继刚驾驶的被申请人衡水鸿鹄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T×××××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继刚驾驶的被申请人衡水鸿鹄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T×××××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