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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郝万芳与王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万芳,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806号申请执行人:郝万芳。被执行人:王云霞。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郝万芳与被执行人王云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