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得胜,××××年××月××日生育次子张二得(张德斌),××××年××月××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比原告大十几岁,结婚结的晚,就想本本分分过日子,被告没有外心,就想着把孩子拉扯大,把孙子拉扯大。原告脾气躁,被告脾气慢,平常都是被告主内,原告主外,原告干活什么都好,被告话少没脾气,两人一直过的很好,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得胜,××××年××月××日生育次子张二得(张德斌),××××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两子,虽因家庭琐事���生矛盾,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