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建国,杨炎山,林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63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芗城区。被执行人杨炎山,男,1969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秀中,女,196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杨炎山、林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