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大健碳酸钙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深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大健碳酸钙有限公司,建德市深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建德市大健碳酸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善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衡振、周善雨。被告建德市深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大健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深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德市大健碳酸钙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大健碳酸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