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蚌埠皖北农机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39号原告:蚌埠皖北农机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白善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国栋,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皖北农机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蚌埠皖北农机机电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58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邓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