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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国胜、司铁山、吕遂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胜,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司铁山,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遂风,女,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郑黄证执字第34号债权文书公证,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4日前按照债权文书公证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新执裁字第5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司铁山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10)第130号面积9775.**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司铁山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10)第130号面积977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司铁山、吕遂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