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87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甲。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永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44098××-××01××011986。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被告好吃懒做,嗜赌成性,还经常殴打原告。原、被告自去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后,女儿一直与被告生活。原、被告已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4、户口薄一本。被告李某甲不作答辩。被告李某甲没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008年自由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在出现予盾时沟通不到位,无法妥善解决,致原、被告出现感情危机。原告于××015年8月××4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产生予盾,但只要能够增强沟通交流,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应给予被告促成家庭和好的机会和条件。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相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改正错误,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