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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磊常、陈旭芳等与董付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董磊常。原告陈旭芳。原告董文馨。被告董付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