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磊常、陈旭芳等与董付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董磊常。原告陈旭芳。原告董文馨。被告董付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