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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周某,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孙庙乡周寨村周寨西街211号,身份证号:341623199103213728。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