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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覃永坚、箫爱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覃永坚,箫爱基,钟文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刘艳春,行长。被告:覃永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箫爱基,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钟文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覃永坚、箫爱基、钟文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旭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