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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鲍志友、宇尔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鲍志友,宇尔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马玉龙,自由职业。被告:鲍志友,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被告:宇尔群,男,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原告马玉龙诉被告鲍志友、宇尔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龙、被告鲍志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尔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龙诉称:鲍志友以全椒县老年公寓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其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其收执,双方约定月息2分。宇尔群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贷关系形成后,鲍志友按约定支付了利息,但始终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鲍志友给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1日计算至本息还清;2、宇尔群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鲍志友辩称:马玉龙诉称的都是事实,其现在经济困难,可以继续按期支付利息,本金在三个月内还清。宇尔群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鲍志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马玉龙借款200000元,马玉龙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鲍志友200000元,鲍志友出具借条一张交马玉龙收执,双方约定“月息2分”,宇尔群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并注明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后鲍志友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31日。以上事实有马玉龙、鲍志友陈述及马玉龙举证的借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所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马玉龙与鲍志友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鲍志友向马玉龙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马玉龙出具的借条与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故对马玉龙要求鲍志友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宇尔群在欠条上签名担保,并约定连带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宇尔群应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宇尔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志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玉龙本金20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宇尔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鲍志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