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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36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智慧,袁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孙智慧,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新天村二村民组**号。被执行人袁长庚,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号。孙智慧与袁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沅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1833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袁长庚作出了偿还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智慧与袁长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3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