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娟与被告王海荣、伍平、马维斌、何泉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王海荣,伍平,马维斌,何泉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478号原告王文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海荣,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伍平,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系甘州区梁家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维斌,甘肃省临泽县人。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系甘州区梁家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泉年,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王海荣、伍平、马维斌、何泉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何泉年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娟撤回对被告何泉年的起诉。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