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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XXX与李东、李丽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512-1号申请人:XXX,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唐军、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东,住广东省徐闻县。被申请人:李丽琼,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李东、李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东、李丽琼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由案外人梁俊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9号开阳阁1602号房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东、李丽琼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担保人梁俊玲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9号开阳阁1602号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