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天龙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王天龙,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龙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天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15元减半收取6707.50元,由原告王天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