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司与戴活基、冯土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活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土丽,戴造基,黄先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活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原审被告冯土丽。戴活基之妻。原审被告戴造基。原审被告黄先盘。戴造基之妻。上诉人戴活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先盘、冯土丽、戴造基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6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6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诉讼。被上诉���(原审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活基、原审被告戴造基、黄先盘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本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