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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敦厚镇庐陵大道**号。身份证号:3624211971********。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住所地吉安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全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