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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慧君与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1420-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慧君,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1号申请执行人:郭慧君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博琳,董事长。本案在执行阶段,以(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