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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庆秋与穆艳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庆秋,穆艳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113号申请人宋庆秋,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超、吴杰,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穆艳卉,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庆秋与被申请人穆艳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庆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穆艳卉名下价值1848011.3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庆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穆艳卉名下价值1848011.37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王玲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C区*#楼*单元的房产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