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闻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帼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阳光在线”网站担任代理,分别在闻喜县某某宾馆、某某大酒店等地,以1元人民币兑换1积分的方式先后接受杨某某(已行政处罚)投注5000元,李某甲(已行政处罚)投注35000元,李某乙(已行政处罚)投注5000元,为他们提供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共计接受投注数额达45000元,从中获利2000余元。庭审前,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款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乙、杨某某、仇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闻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网站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闻喜县公安局证明,补充侦查报告,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代为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二、违法所得款2000元予以没收(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哲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