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绪银与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银,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刘绪银,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银与被告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绪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绪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银撤回对被告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