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梅、唐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红梅,唐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红梅,女.被执行人唐友明,男,系陈红梅丈夫。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梅、唐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获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陈圣华审判员 申苑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