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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李某,曹县中医院医生。被告:王某,菏泽交通警察大队曹县支队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