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何维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新区蔡锷北路。法定代表人钟高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翔顺,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军,男,该行职员。被告何维民,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严塘村。被告伍洋,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民医院医生,住新邵县酿溪镇东西路。被告彭垚垚,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护士,住新邵县酿溪镇大塘居委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何维民、伍洋、彭垚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备审 判 员  谢建中人民陪审员  钟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艳 微信公众号“”